蘇建城〔2014〕280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定額取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建設局(委)、城管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各地深入貫徹實施《江蘇省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定額(2013修訂)》,我廳根據建設部《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估算指標》(HGZ-120-2011)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組織制定了“江蘇省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定額取費標準”(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與《江蘇省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定額(2013修訂)》配套使用。 附件:《江蘇省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定額》取費標準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江蘇省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定額》取費標準
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工程造價組成 1、直接工程費:是指養護維修工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 2、措施費:指完成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包括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夜間施工費、二次搬運費等。 3、間接費由規費和管理費組成: 規費包括: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 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險費、危險作業意外傷害、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財產保險費、財務費、稅金(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其他費用。 4、利潤:養護維修企業完成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 5、稅金: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二、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工程造價計價程序與費率標準 計價程序與費率標準表
附注:未改企單位不計取利潤和稅金,但實際按企業運行的單位仍可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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